□本報記者李想
  年關將至,欠薪問題又成為輿論關註的焦點。近日,一則山西女農民工討薪遭當地民警粗暴執法死亡的消息讓剛剛到來的新年喪失了一抹暖色。
  “年年幹活年年欠、年年欠薪年年討”,破解困擾無數農民工的這一怪圈,還需依靠法律的力量。專家指出,建築業層層轉包的包工製成為欠薪頻發的重要原因。應適時修改勞動法,完善勞動法律制度,同時嚴肅查處建築業違法轉包行為,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久治不愈的欠薪頑疾才有可能根治。
  建築業成拖欠工資重災區
  根據2014年人保部、公安部等八部門聯合在全國組織開展的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全國超八成拖欠工資來自建築業,建築施工企業成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災區。
  建築業欠薪的嚴重性究竟達到何種程度?2014年12月,由多所高校“關註新生代農民工計劃”、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聯合發佈的《當代建築業欠薪機制與勞資衝突調研報告》顯示,從建築工人討薪的結算標準來看,“依照約定,全額結算”的比例僅為44.9%。有8%的欠薪案例,工人經過討薪仍舊分文未獲。
  “關註新生代農民工計劃”發起人之一、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介紹,這項調研報告基於7年間跟蹤訪談和研究的138起集體討薪案例。調研者對一線工人進行了大量的深入訪談,在100餘個建築工地開展實證研究。
  “四千萬建築業農民工是中國建築業的主力軍,他們為建築業的快速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他們的勞動權益始終未能得到很好落實。”盧暉臨說,根據近年來對建築業的跟蹤調研,除了拖欠工資,建築業還存在三大用工亂象,成為侵害建築業工人勞動權益的主要元凶。
  “首先是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建築業勞動合同簽訂不規範的現象普遍存在。”盧暉臨說。據《當代建築業欠薪機制與勞資衝突調研報告》顯示,在138起集體討薪案例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高達95%。
  其次是社會保險覆蓋率低,建築工人的工傷賠償權難以落實。“建築行業是工傷事故高發領域,工傷數占全國工傷總數的四成。但是建築工人遭遇工傷事故後責任往往難以認定,因此拿不到足額賠償。”盧暉臨說。
  盧暉臨在調研中還發現,建築業職業安全培訓和勞保用具普遍缺失,導致工人工傷和職業病頻發。
  包工製成建築業欠薪禍首
  “我國建築業農民工長期面臨勞動合同簽訂難、欠薪追討難、職業病認定難、工傷索賠難等難題,其原因都可歸結到建築業層層分包、轉包的通行做法,可以說這種體制是建築業農民工陷入權益保護困境的禍首。”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說。
  盧暉臨介紹,建築公司在承接建設項目後,將具體生產任務分包和轉包給其他建築公司。經過層層轉包後,工人招募和管理最後全落到包工頭這一級。“大部分工人和建築公司並不直接發生關係。工資由建築公司支付給包工頭,再由包工頭髮放給工人,整個過程基本靠口頭協議和人際關係來維持。”盧暉臨說。
  王全興指出,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此規定,現實中的建築業層層分包、轉包是違法行為。
  2005年,當時的國家建設部發佈了《建設部關於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築勞務企業的意見》。該意見的工作目標是,從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農民工基本被勞務企業或者其他用工企業直接吸納,“包工頭”承攬分包基本禁止。
  然而據《當代建築業欠薪機制與勞資衝突調研報告》顯示,建築業層層盤剝的食物鏈至今仍普遍存在。在138起案例中,層層分包與轉包的比例高達97.1%。在拖欠建築工人工資方面,勞務分包企業與開發商分列前兩名,所占比例分別為43.5%與31.2%;“欠薪包工頭”所占比例相對較少,為13.8%;總包施工企業所占比例為7.2%。
  “與建築業包工制相結合的是產業鏈自上而下的晚付制,這成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盧暉臨說,晚付制具體分為三個部分,建築公司先行墊付開發商工程款進行施工,包工頭先行墊付建築公司工程款進行施工,建築工人每月從包工頭處支取一定的生活費,足額工資只在工程結束後或年末統一支付。
  “建築業農民工由此成為工程款拖欠、捲款、資金斷裂等經濟風險的承擔者,他們的勞動報酬權缺乏制度保障。每到年關,因討要工資而發生的集體性暴力事件在建築行業頻頻發生。”盧暉臨說。
  加大違法轉包行為處罰力度
  十多年來,中央和各級政府出台的關於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達到200多個。然而時至今日,很多農民工還在討薪囧途上奔波,政府仍舊在探索解決問題的良方。比如,陝西省西安市人社局等7部門組成“一廳式”集中辦公,專門幫農民工討薪,從2014年12月29日起,到今年2月10日結束。
  專家指出,根治建築業欠薪頑疾,還需法律發力。王全興說,現行立法關於外包用工責任分配的唯一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除承包人是個人的情況外,發包人對承包人用工不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當前層層分包、轉包現象不可遏制的重要法律原因。
  “在勞動立法中,應當扭轉外包用工中用工責任分配的失衡格局,即由重視承包人責任、忽視發包人責任轉向二者責任並重。尤其是應儘快修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用工一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唯有這樣,才可以破解建築業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困境。”王全興說。
  盧暉臨建議,立法明確承認由包工頭招募和管理的建築業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關係,以解決建築業農民工依法維權的制度阻礙。同時,嚴肅查處建築業的違法轉包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採取降低資質等級、取消施工許可證等手段從嚴處罰。
  盧暉臨還認為,相關部門應下發有關建築業農民工工資管理的辦法,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並按勞動法相關規定落實建築工人的工資月付制,明確規定建築公司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得影響工資專用賬戶的工資月付制。
  (原標題:修改勞動合同法根治建築業欠薪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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